掃一掃 直接在手機上打開
談及這一問題,需先對投資停車場施行分類。在這處,作者將投資停車場分為:
1、公共好處類:如政府扳機、公園、公立醫院存在的地方地的停車場。大家知道得清楚的路邊電子計時表停車場雖帶有經濟活動目標,但也應納入此類為宜。
2、非公共好處類:是指由個人、公司投資,以經濟活動好處或贏利為目標的停車場,又可以分為經濟活動組成一套、住宅組成一套(含地下、露天、架空層)、專用和臨時停車場等。
經濟活動組成一套以及專用和臨時停車場的產權問題較為明確,即按“誰投資,誰得到好處”的原則,產權應歸進展商或產權人全部。住宅露天停車場的產權問題也較為容易解決。依據計劃,區內的道路屬計劃組成一套用路,歸區內總和業主并肩享有,而小區內的露天停車場其實是以占用區內的道路或其它組成一套設備作為代價的,因為這個露天停車場的產權及收益應歸區內總和業主全部。架空層停車場產權也曾引動糾葛,福州市曾發生海景花園業委會起訴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典型案件的例子。業委會覺得,架空層所附著的牌樓和土地運用權已被總和業主買走,該架空層停車位照理應該歸總和業主全部。應當說,業委會的理由不很充分。在有明確憑證證實架空層平面或物體表面的大小未被分擔費用給各業主時,應確定地認為為歸進展商全部。
車輛停放合約設立刻的法律關系
車輛停放在投資停車場時車主和停車場打理者雙邊形成的法律關系,也是一個爭辯較大的問題。到現在為止主要仍然保存論和租賃論兩種觀點,那里面以保存論稍占上風。